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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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了保全業應該採取的個人資料安全管理措施。根據該條規定,應該對所屬人員採取適度的管理措施。這些管理措施應該包括以下事項: 1. 根據業務需求,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的權限,以控制其接觸個人資料的情況,並定期檢視權限內容的適當性和必要性。例如,設定不同的權限等級,只讓具有相應職責的人員訪問特定的個人資料。 2. 檢視各相關業務的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和利用等流程的負責人員。例如,確保在蒐集、處理和利用個人資料時遵循相應的法律和規定,並有相應的負責人確保合規性。 3. 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的儲存媒介,並約定保管和保密義務。例如,確保個人資料的儲存媒介適當地加密和保護,以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和洩露。 4. 當所屬人員離職時,應該將執行業務所持有的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在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例如,在離職時應將個人資料的處理權限交接給新的負責人員,並確保已離職的人員不再擁有或使用這些資料。 這些管理措施的目的是確保保全業能夠妥善地保護個人資料的安全。對於負責個人資料的人員,他們應該遵守相應的規定,並履行相應的責任來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同時,應該加強執行這些管理措施的監督和檢查,以確保其有效性。
- 個人資料名詞
- 持有名詞
- 切結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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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