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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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7條,保全業在進行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以及利用時,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和第20條的相關規定。此外,保全業也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所屬人員進行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以確保他們清楚了解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責任範圍以及應遵守的管理措施。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非公務機關在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時,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的敏感性個人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相關情形,其中之一是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同法第20條則強調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利用應在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進行,並且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 作為參考範例,根據最高管理法院109年8月27日判決,保全業進行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與利用時,應確保特定目的的必要性,並且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此外,保全業應該在蒐集、處理與利用個人資料之前,對所屬人員進行相關的教育訓練,以確保他們清楚遵守法令規定和相關管理措施,並依法保護個人資料的安全。這一套管理措施的目的是確保保全業在進行個人資料處理時能符合法令規定,並保護個人資料的安全。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9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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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