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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全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稽機制,每半年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計畫執行情形,檢查結果並應向負責人提出報告,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2. 保全業依前項檢查結果發現計畫不符法令或不符法令之虞者,應即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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