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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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8條的規定,保全業應該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稽核機制,並且每半年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該計畫的執行情況。檢查結果應該向負責人提出報告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 舉例來說,如果保全業進行了半年一次的檢查,並發現計畫不符合法令或存在不符合法令的疑慮,則保全業應立即進行改善措施。如果保全業未能按照法律要求適時執行該檢查,或者未能在檢查結果中記錄相關信息並保存五年,則可能被視為違反了該法規的要求。
- 個人資料名詞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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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