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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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9條,保全業應采取適當措施來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自动化机器设备的轨迹資料或其他相关的证据資料。这些資料的保存期限至少是五年。 这个法规确保了保全業在处理个人資料时的安全与隐私。它要求保全業使用合适的措施来留存与个人資料使用相关的记录和证据資料,以便能够提供日后的查证和核实。这些记录可以包括使用者的行为记录、自动化机器设备的操作軌跡等。此外,根据本條款规定,这些資料必须保存至少五年。这样做可以确保对于个人資料的使用以及个人隐私的保护有足够长期的监督和证明。
- 個人資料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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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