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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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應隨時參酌業務及計畫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及相關法規訂修等因素,檢討所定計畫,必要時應予修正;修正後,應於十五日內將修正計畫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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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保全業應隨時參酌業務及計畫執行狀況,並考慮社會輿情、技術發展以及相關法規訂修等因素,檢討所定計畫,若有必要則應進行修正。修正後,保全業應在十五日內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請備查。 根據《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保全業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維護有一定的責任。該法條要求保全業應定期檢討業務及計畫的執行狀況,同時考慮社會輿情、技術發展以及相關法規訂修等因素,對所定計畫進行檢討並進行必要的修正。修正後,保全業需要在十五日內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請備查。 舉例來說,若保全業公司在執行某項業務時,發現原先的計畫有所不足或不符合相關法規,根據該法條的要求,該公司應及時檢討並進行修正。修正計畫完成後,公司應在十五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修正內容,以備查驗。這樣可以確保保全業在執行業務時對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維護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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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