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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全業應隨時參酌業務及計畫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及相關法規訂修等因素,檢討所定計畫,必要時應予修正;修正後,應於十五日內將修正計畫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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