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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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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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在保全業業務終止後,其保有的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一、銷毀:應確定銷毀個人資料的方法、時間、地點,並證明銷毀的方式。 二、移轉:需要明確移轉個人資料的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以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的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確定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方法、時間或地點。 參考資料: 1.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非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應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此法條可作為參考,要求保全業在業務終止後處理個人資料時必須根據當事人的要求進行相應的處理。 2. 《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1 條為本題問題所询问内容。 3. 各保全業相關機構的相關規定或指引 具體的保全業相關機構可能有自己的規定或指引,例如國家保全業管理委員會的相關規定或指引。這些規定或指引可能提供了更詳細的關於個人資料處理的要求和指導。
-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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