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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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了保全業在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需要遵守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的第一項規定,保全業在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的規定進行適當的監督。而根據第二項規定,為了執行前述的監督任務,保全業應當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的監督事項和方式。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保全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於契約或其他方式明確約定以下事項: (a) 委託內容、範圍及期間; (b)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方式的控制方式; (c) 個人資料相關作業的安全措施; (d) 監督委託方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措施; (e) 賠償責任的約定。 這條法規是為了確保保全業在委託他人處理個人資料時能夠進行適當的監督和管理,以保護個人資料的安全。根據這條法規,保全業需要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監督事項和方式,確保受託者處理個人資料的方式符合法律要求,同時也需要明確約定相關的賠償責任,以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 -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https://www.pdis.tw/useful/download/bbbccf54-6e99-4025-bf4a-22f4e29b0f6f - 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https://www.pdis.tw/useful/download/3281d54f-4483-4ab9-af23-65d0e8bce7b4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八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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