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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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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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根據該法條,保全業個人資料的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由上述主管機關負責。例如,如果某個保全業公司位於台北市,則台北市政府為該公司的主管機關,負責監督該公司在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維護方面的工作。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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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