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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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全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 2.前項所稱保全業,指依保全業法規定許可,並經依法設立經營保全業務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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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保全業在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上應訂定計畫,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在這裡,保全業指的是依照保全業法規定許可,並依法設立經營保全業務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的定義,個人資料包括個人姓名、聯絡方式與他人私下通訊之內容等。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條,個人資料應遵守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此外,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因此,保全業在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遵守上述法律規定。 參考資料: 1. 個人資料保護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30001) 2. 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One.aspx?Pcode=P0030121)
- 個人資料名詞
- 保全業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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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