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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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對於各種案件應適用減述作業訊前訪視評估情形的,社工人員應填寫減述作業訊前訪視紀錄表,以評估被害人是否適合接受詢問。該紀錄表將提供給有管轄權之少年法院法官、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報告,以便處理相應的案件。 如果前述案件的被害人是被宣告受監護、受輔助宣告或未滿十二歲的人,則減述作業同意書需要得到其監護人、輔助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如果監護人、輔助人或法定代理人本身就是性侵害犯罪的嫌疑人或被告,則不需要取得他們的同意。
- 司法警察名詞
- 少年名詞
- 監護宣告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輔助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性侵害犯罪名詞
- 被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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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