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7.16
廢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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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處理性侵害通報案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第六條所定第二級各類通報案件,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第一類:
(一)嫌疑人為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者或其他家庭成員:應研判被害人安全及安置需求,就被害人之心智發展狀況、身心障礙程度及家庭支持系統評估處置。
(二)嫌疑人為前目以外之人:尊重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權益,並就被害人社會心理需求評估處置、結合適當資源協助,並確認已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處理。
(三)應對被害人進行訪視。但訪視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四)應依相關法律規定提出調查報告,並記載聯繫處理情形及評估紀錄。
二、第二類:尊重被害人司法權益,評估其社會心理需求,提供身心治療、輔導、法律、就業服務等相關保護扶助措施。
三、第三類:記載相關聯繫或查詢紀錄。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提供適當之保護及協助:
一、嫌疑人為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在其偵查及審判階段,依個案情況連結適當資源提供協助。
二、兩造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或第六十三條之一所定關係者,得代為或協助聲請民事保護令。
三、被害人為外籍勞工者,得洽請該管勞工主管機關協助轉換雇主、庇護安置、陪同通譯、法律諮詢及其他協助。
四、被害人需接受司法機關訊問或詰問時,得於開庭前協助其聲請在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軍事審判官隔離。
五、加害人為被害人之直系或旁系親屬,於其出監時,應依被害人的年齡、身心障礙程度及意願,評估家庭保護功能,並追蹤其安全狀況。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結合司法、警政、衛生、教育、勞政、移民、矯正、民政及其他相關機關,依轄內性侵害案件概況辦理性侵害案件通報與處理之宣導、教育訓練。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強化通報單位跨專業間之協調連繫,並針對未盡通報責任之案件,協調權責單位進行調查處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7.16,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