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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通報方式,應以網際網路、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十四小時內補送通報表。
  2. 前項通報作業,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或隱私,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無故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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