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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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如下:除了在本法第8條第1項規定的人應通報之外,其他人若知道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可以採取第1條規定的方式或其他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根據我的瞭解,這項法條的目的是要強調不只是特定人員有責任通報性侵犯罪情事,其他人也可以通報。這意味著社會上的人都有責任保護受害者,並協助主管機關進行調查和處理性侵案件。這項條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性侵害案件能夠及早得到處理,並提供受害者所需的支持和協助。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在社區中目擊到一名受害者或有疑似性侵的情況,他們可以透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的通報管道報告這個情況。這樣做可以確保這些案件能夠得到適當的注意和處理,幫助受害者並且防止類似的事件再次發生。
-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性侵害犯罪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8 條條文
- 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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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