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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二條之通報案件,由受理通報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同一被害人通報案件有二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通報者,由被害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但情況緊急時,由被害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2. 受理通報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個案需要,移轉由被害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後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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