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第三條或第四條通報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所受理通報案件依下列方式進行分級: 一、第一級:有立即救援、就醫診療、驗傷、取得證據之緊急情形者。 二、第二級:前款以外情形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第三條或第四條通報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所受理通報案件依下列方式進行分級: 一、第一級:有立即救援、就醫診療、驗傷、取得證據之緊急情形者。 二、第二級:前款以外情形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