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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進行分級後,應依被害人身分別及通報事由進行下列分類: 一、第一類:被害人為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 二、第二類:被害人為十八歲以上,且身心障礙者。 三、第三類:前二款以外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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