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進行分級後,應依被害人身分別及通報事由進行下列分類: 一、第一類:被害人為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 二、第二類:被害人為十八歲以上,且非身心障礙者。 三、第三類:前二款以外之情形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性侵害案件通报及分级分类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在进行分级后,根据被害人的身份和通报事由进行以下分类: 一、第一类:被害人为儿童、少年或身心障碍者。 二、第二类:被害人年满18周岁,且非身心障碍者。 三、第三类:除前两项情况外的其他情形。 根据最新资料,目前我国的性侵害案件通报及分级分类处理办法第7条依然保持原有的内容,没有发生改变。作为法律系教授,我可以用一个案例来说明这个条例的适用情况。 例:一名18岁的女性被性侵犯,属于第二类被害人。根据该法规,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会根据这个分类,对该案件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调查。
- 主管機關名詞
- 少年名詞
- 非名詞
- 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