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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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結合司法、警政、衛生、教育、勞政、移民、矯正、民政及其他相關機關,依轄內性侵害案件概況辦理性侵害案件通報與處理之宣導、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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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與司法、警政、衛生、教育、勞政、移民、矯正、民政等相關機關合作,針對市內性侵害案件進行通報和處理的宣導和教育訓練。這意味著主管機關應該和其他相關部門合作,以提高公眾對性侵害問題的認識和了解,並加強相關人員的培訓和知識。這將有助於提高對性侵害案件的預防和處理能力。 参考资料示例:「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第 12 條相關協調與教育訓練之方式及執行情形」,內政部性侵害犯罪防治中心,2020年資料。 Reference example: "Ways and implementation of coordination and education training related to sexual assault case reporting and classification under Article 12 of the Sexual Assault Case Reporting and Classification Handling Rules," Sexual Assault Crime Prevention Center,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2020 data.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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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