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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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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應結合司法、警政、衛生、教育、勞政、移民、矯正、民政及其他相關機關,依轄內性侵害案件概況辦理性侵害案件通報與處理之宣導、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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