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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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當中央主管機關對當舖業做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當舖業應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辦理。這表示在當舖業進行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前,中央主管機關可以下令限制該行為,當舖業必須遵守這項命令並通知所屬人員遵循相關規定。這種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的命令或處分可能基於保護個人隱私或其他相關因素而作出。根據最新法令資料,目前沒有找到與此條規定相關之具體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個人資料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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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