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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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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所蒐集之個人資料需作特定目的外利用者,應檢視有無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得為利用之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3條,當舖業所蒐集的個人資料如果需要進行特定目的以外的利用,需要檢視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的合法利用情形。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非公務機關在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可以在特定目的之外進行利用的情形包括: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且當事人對該資料的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時,不在此限。例如,如果當舖業從一般公開的資料來源取得某人的個人資料,且該人對於這些資料的處理或利用有特別的要求,並且這些要求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的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那麼當舖業可以在特定目的之外利用這些資料。 這是根據以上法條和參考資料得出的解釋,希望對您有幫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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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當舖業所蒐集之個人資料需作特定目的外利用者,應檢視有無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得為利用之情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