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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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於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聯絡窗口及聯絡方式。 二、確認為個人資料當事人之本人,或經其委託者。 三、認有本法第十條但書各款、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規定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應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四、收取必要成本費用者,應告知當事人收費基準。 五、遵守本法第十三條有關處理期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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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了當舖業在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權利時應遵守的規定。根據該條,當舖業在處理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時,應該提供聯絡窗口和聯絡方式,並且確認該當事人是否是本人或經其委託的人。如果當舖業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但書的規定有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的事由,應該附上理由通知當事人。另外,如果當舖業需要收取必要的成本費用,應該告知當事人收費基準。最後,在處理個人資料的期限方面,當舖業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3條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 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00070)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第十條但書條文
- 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條文
- 第十三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0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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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