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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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5條,當舖業在蒐集和保管個人資料檔案時應採取必要且適當的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這些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括以下事項:一、對於紙本資料檔案的安全保護設施;二、針對存放電子資料檔案的電腦、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配置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三、對於存有個人資料的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或其他存放媒介物在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採取適當的銷毀或防範措施,以避免個人資料的洩漏;如果當舖業委託他人執行這些工作,當舖業應依照第22條的規定對受託者進行監督。 舉個範例來說,當舖業在蒐集客戶個人資料時,應使用防火防水的文件櫃或保險櫃來保護客戶的文件。此外,如果當舖業使用電腦系統來存儲客戶的資料,應採用強大的防火墻和加密系統來保護這些數據的安全。當客戶的資料不再需要使用時,當舖業應確保將這些資料按照適當的方式銷毀,例如使用專業的文件碎紙機將紙本資料切碎,或使用數據銷毀軟體將電子資料永久刪除。如果當舖業委託外部公司處理這些資料,當舖業應負責監督這些公司確保他們按照規定進行資料的保護和銷毀。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二十二條條文
- 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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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