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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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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舖業為確實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適度管理措施。
  2. 2.前項管理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依據業務需求,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並定期檢視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流程之負責人員。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時,應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在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當舖業必須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並對所屬人員採取適當的管理措施。具體的管理措施包括: 一、根據業務需求,適當地設定不同人員之間的權限,以控制其接觸個人資料的情況,並定期檢視權限的適當性和必要性。 例如,對於具有敏感性的個人資料,只有特定的人員才能訪問,並且他們必須通過驗證才能獲取相關權限。 二、考慮各相關業務的性質,規範負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和利用等流程的人員。 例如,制定明確的規範,確保個人資料只在必要的情況下蒐集和處理,同時要求相關人員嚴格遵守這些規章制度。 三、要求相關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的儲存媒介,並約定保管和保密的義務。 例如,制定嚴格的存儲規程,確保個人資料儲存媒介不外洩,並要求相關人員加強對存儲媒介的保護和管理,如密碼設定或安全儲存位置。 四、當相關人員離職時,必須妥善處理其持有的個人資料,不得在離職後繼續使用,並簽訂保密切結書。 例如,在離職時,要求相關人員歸還或銷毀所有持有的個人資料,同時要求他們簽署保密切結書,確保不會將個人資料外洩或濫用。 以上措施有助於保護當舖業中的個人資料安全,確保適當的管理和保護措施得以實施。

  • 個人資料名詞
  • 持有名詞
  • 切結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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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當舖業為確實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適度管理措施。前項管理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