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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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當舖業在蒐集個人資料時,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和第九條關於告知義務的規定。該條還要求當舖業區分直接蒐集和間接蒐集的個人資料,並分別訂定告知的方式、內容和注意事項,並要求所屬人員確實執行告知義務。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規定,當舖業在蒐集個人資料之前,應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的來源、蒐集目的、類別、利用期限、地區、對象和方式,以及當事人可行使的權利和方式。 在告知的內容方面,當舖業應該明確說明個人資料的蒐集目的,例如確認當事人的身份、進行貸款審核等。對於間接蒐集的個人資料,當舖業應該告知當事人個人資料的來源以及蒐集方式。此外,當舖業還應該提醒所屬人員確實執行告知義務,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和保護。 當舖業的個人資料告知義務承載著保護當事人隱私權的責任,並有助於建立透明和可信的個人資料管理體系。透過告知,當事人能夠了解自己的個人資料將如何被使用,並可以行使相應的權利,例如查閱、更正和刪除自己的個人資料。 參考資料: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8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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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