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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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8條,當舖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稽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計畫的執行情況。檢查結果應向負責人提出報告,並保留相關紀錄,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如果當舖業根據檢查結果發現計畫不符合法律法規或有不符合法律法規的潛在問題,應立即進行改善。
- 個人資料名詞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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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