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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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當舖業應採行適當措施,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之證據資料,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根據這條法規,當舖業在處理個人資料時,需備有相關的紀錄和資料。這些資料包括個人資料使用紀錄、自動化機器設備的軌跡資料,以及其他相關的證據資料。這些資料的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當舖業在處理個人資料時,他們需要保留該個人資料使用紀錄、自動化機器設備的軌跡資料和其他相關的證據資料。這些資料必須保存至少五年,以供日後查驗和管理使用。
- 個人資料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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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