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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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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應隨時參酌業務及計畫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及相關法規訂修等因素,檢討所定計畫,必要時應予修正;修正後,應於十五日內將修正計畫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0條,當舖業應隨時參酌業務及計畫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及相關法規訂修等因素,檢討所定計畫,必要時應予修正。修正後,應於十五日內將修正計畫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 - 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20092]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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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當舖業應隨時參酌業務及計畫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及相關法規訂修等因素,檢討所定計畫,必要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