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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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應隨時參酌業務及計畫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及相關法規訂修等因素,檢討所定計畫,必要時應予修正;修正後,應於十五日內將修正計畫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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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0條,當舖業應隨時參酌業務及計畫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及相關法規訂修等因素,檢討所定計畫,必要時應予修正。修正後,應於十五日內將修正計畫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 - 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20092]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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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