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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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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1條,當舖業在業務終止後,必須按照以下方式處理保有的個人資料,並保留相關紀錄,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 1. 銷毀:必須確定銷毀個人資料的方法、時間、地點,並提供證明銷毀的方式。 例如,當舖業業務終止後,應該使用安全且有效的方法銷毀個人資料,例如進行細碎或深度擦除的方式,確保個人資料無法復原。銷毀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必須妥善記錄,以便日後查核。 2. 移轉:必須確定移轉個人資料的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以及受移轉對象保有該個人資料的合法依據。 例如,如果當舖業轉讓給其他業者,必須確定轉讓個人資料的原因,並向受移轉對象提供相關的個人資料,同時需要確保受移轉對象有合法依據保留這些個人資料,如符合相關法規或經過當事人的同意。 3. 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必須確定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方法、時間和地點。 例如,如果當舖業不再需要特定個人資料,應該採取適當的方法將其從系統中刪除,並停止處理或利用這些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的方法、時間和地點也需要妥善記錄,以便以後的查核。 根據上述法規,當舖業在業務終止後,必須按照規定的方式處理保有的個人資料,並且需要保留相關的紀錄,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和合規性。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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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當舖業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