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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退離職人員應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填具返臺申報表向原服務機關申報。
  2. 原服務機關發現前項申報內容未盡完整或有疑慮者,得限期命退離職人員補正。退離職人員屆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報。
  3. 原服務機關發現第一項申報表有具體情事涉及其他主管機關務者,應移請各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4. 原服務機關知悉第一項申報表有異常事項或已依前條規定申報之退離職人員進入大陸地區後失聯,應即時通知大陸委員會、法務部、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及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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