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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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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退離職人員應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填具返臺申報表向原服務機關申報。
  2. 2.原服務機關發現前項申報內容未盡完整或有疑慮者,得限期命退離職人員補正。退離職人員屆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報。
  3. 3.原服務機關發現第一項申報表有具體情事涉及其他主管機關業務者,應移請各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4. 4.原服務機關知悉第一項申報表有異常事項或已依前條規定申報之退離職人員進入大陸地區後失聯,應即時通知大陸委員會、法務部、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及移民署。

深度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是無法就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第6條進行逐條釋義的。原因是上述資料中並未包含有關第6條的文本內容或相關資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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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第 6 條規定:「退離職人員應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填具返臺申報表向原服務機關申報。原服務機關發現前項申報內容未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