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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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第5條的規定如下: 1. 退離職人員在計劃進入大陸地區的前兩個工作日內,應填寫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表,並附上必要的證明文件,向原服務機關申報。 範例:一位退離職的公務員打算到中國大陸旅遊,他應在計劃出發前兩個工作日內向原服務機關提交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表和相關證明文件。 2. 如果原服務機關發現前項申報的內容不完整或存在疑慮,可以給予退離職人員補正的限期。如果退離職人員在限期內未補正,並已進入大陸地區,則視為未申報。 範例:一位退離職的公務員提交了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表,但原服務機關發現他未提供完整的證明文件,於是給予他一定期限補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佐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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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