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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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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服務機關於應經審查
期間
屆滿前一個月,應以書面載明前條第一項之申報期間
送達
當事人
,並造具名冊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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