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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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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服務機關於應經審查期間屆滿前一個月,應以書面載明前條第一項之申報期間送達當事人,並造具名冊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

深度解讀

根據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第4條規定,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的退離職人員在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時,原服務機關應在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送達內政部移民署的名冊。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對於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的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有一個審查的過程。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退離職門衛在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計劃前往大陸地區旅遊,根據這個規定,他的原服務機關應在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他並向內政部移民署提交相關資料以便進行審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期間名詞
  • 送達名詞
  • 當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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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第 4 條規定:「原服務機關於應經審查期間屆滿前一個月,應以書面載明前條第一項之申報期間送達當事人,並造具名冊通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