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 第 3 條
- 1.退離職人員於應經審查期間屆滿後,應於進入大陸地區前及返臺後,向原服務機關申報之期間,由原服務機關視其職務層級及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程度核定之。
- 2.前項申報期間,不得少於一年;其涉及特殊、機敏國家安全情報工作或國防事項者,申報期間不得少於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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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第3條的規定,退離職人員在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前及返臺後,需要向原服務機關進行申報。申報的期間將由原服務機關根據該人員的職務層級以及涉及的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程度進行核定。 根據此規定,申報期間的最短要求是一年,如果退離職人員的工作涉及特殊、機敏的國家安全情報工作或國防事項,則申報期間不得少於三年。 例如,如果一名從事國家安全機密工作的退離職人員在審查許可期滿後計劃前往中國大陸旅行,他必須在出發前和返臺後向原服務機關進行申報並等待核定期間。根據該人員的職位和工作的敏感性,申報期間將由原服務機關確定,最短需為一年,但可能更長,最長不得超過三年。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退離職人員的行動不會對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造成損害。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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