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退離職人員,指曾任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第二款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重要人員,於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七項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之期間(以下簡稱應經審查期間)屆滿後,經原服務機關核定其仍應於進入大陸地區前及返臺後,向原服務機關申報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第 2 條》規定,退離職人員指的是曾擔任有關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的重要人員,在經過審查會審查許可的期間結束之後,仍需要經原服務機關核定,在進入大陸地區前和返臺後向原服務機關申報。 根據這項法規,退離職人員在期間屆滿後需要經原服務機關的核定,才能前往大陸地區或返臺。退離職人員必須向原服務機關申報,並經過核准後方可進行相應的行動。 例如,如果一名前情報部門的高級官員在離職後打算前往大陸地區,他需要在應經審查期間屆滿後向原服務機關申報這一行程,並經過核准後方可前往。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保護,以及防範機密業務洩漏的風險。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