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十四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第 1 條」的規定,該法規是基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十四項制定的。根據這個法規,當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的退離職人員屆滿審查許可期間後,進入大陸地區時需要進行申報。具體辦法的內容,可以參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十四項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