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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16

警察機關為查察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得派員進入其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必要時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實施檢查: 一、主動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並告知事由。 二、檢查範圍為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簿冊、生產、庫存、銷售情形及其他必要之物件。 三、詢問關係人與命提供有關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之必要資料。 四、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務之進行。 五、執行查察任務所獲知之相關營業秘密,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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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警察機關為查察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得派員進入其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必要時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