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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父母或監護人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就少年偏差行為應先行管教或矯正。
  2. 少年有偏差行為情形嚴重,經盡力矯正而無效果,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少年之人,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協調適當之機構協助、輔導;有親職教育需求者,得請求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提供諮詢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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