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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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13條, 1. 父母或監護人對少年有保護、教養的責任,如果少年出現偏差行為,父母或監護人應先行管教或矯正。 2. 如果少年的偏差行為情況嚴重,經過努力的矯正卻沒有效果,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關心孩子的人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協調適當的機構提供協助和輔導;如果有需要親職教育的情況,可以請求相關的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提供諮詢和服務。 註:由於沒有提供相關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這些規定的實際範例。
- 監護人名詞
- 少年名詞
- 親職教育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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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