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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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少年偏差行为预防及辅导办法》第8条的规定,社政主管机关在促进少年健全成长方面应整合相关的保护服务、福利服务、社会救助以及其他涉及少年福利和权益保障的事项,以预防少年偏差行为的发生。 当社政主管机关接到涉及少年偏差行为的情况时,根据《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等相关社政法规,应提供相关的保护和福利措施;必要时可以结合教育、卫生、警政、少年辅导委员会等相关机构协助处理。 卫生主管机关应为有偏差行为的少年提供所需的医疗和心理健康协助。 参考资料:《中华民国少年偏差行为预防及辅导办法》(行政院青年事务委员会,2019)。根据该法规,社政主管机关应采取多项综合措施,包括提供教育、职业训练、心理辅导等服务,以预防和辅导少年偏差行为。卫生主管机关应提供相关的医疗和心理健康服务,以满足少年的需求。例如,卫生主管机关可以安排专业的医疗人员和心理咨询师对有偏差行为的少年进行医疗和心理辅导。
- 主管機關名詞
- 少年名詞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法規
- 福利措施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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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