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教育主管機關為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並建構安全、友善、健康之校園,應加強預防在學少年偏差行為之發生,督導學校落實學生輔導法規定之三級輔導工作,推廣生活教育活動。
- 學校得知少年有偏差行為,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召開評估會議,依少年個別需求訂定輔導計畫,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與學生家長保持密切聯繫;必要時得結合社政、衛生、警政、少年輔導委員會等相關機關(構)協助處理,相關機關(構)應予配合。
- 為促進家長參與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工作,學校應主動通知相關資源或輔導活動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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