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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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7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教育主管機關有責任加強預防在學少年偏差行為的發生,並督導學校實施學生輔導法所規定的三級輔導工作,同時推廣生活教育活動。 這意味著教育主管機關應該致力於確保學生在健康、友善的校園環境中成長,並提供必要支持和指導。 2. 學校若了解到學生有偏差行為,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並召開評估會議,依據學生個別需求制定輔導計畫,並與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合作,與學生的家長保持緊密聯繫;必要時可以結合社政、衛生、警政、少年輔導委員會等相關機構來協助處理,而相關機構也應該提供合作。 這表示學校應積極提供支持和資源給予有偏差行為的學生,並與相關單位合作,包括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以及可能相關的社政、衛生、警政、少年輔導委員會等機構。學校也應該保持與學生家長的緊密聯繫。 3. 為了促進家長參與少年偏差行為的預防和輔導工作,學校應主動通知相關資源或輔導活動的訊息。 這表示學校應主動將相關的資訊和輔導活動的訊息通知給家長,以促進他們參與少年偏差行為的預防和輔導工作。
- 主管機關名詞
- 少年名詞
- 學生輔導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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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