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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構)辦理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依下列各款情形處理: 一、少年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行為者,依本法規定辦理。 二、少年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八目、第十五目後段行為者,得由少年輔導委員會辦理;少年具學籍者,教育機關(構)應依學生輔導法等相關教育法規辦理預防及輔導工作。 三、少年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目至第十四目、第十五目前段行為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社政法規辦理;少年具學籍者,教育機關(構)應依學生輔導法等相關教育法規辦理預防及輔導工作。
  2. 各機關(構)應以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得依少年需求連結相關資源,共同擬訂計畫,分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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