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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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機關(構)辦理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依下列各款情形處理: 一、少年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行為者,依本法規定辦理。 二、少年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八目、第十五目後段行為者,得由少年輔導委員會辦理;少年具學籍者,教育機關(構)應依學生輔導法等相關教育法規辦理預防及輔導工作。 三、少年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目至第十四目、第十五目前段行為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社政法規辦理;少年具學籍者,教育機關(構)應依學生輔導法等相關教育法規辦理預防及輔導工作。
- 2.各機關(構)應以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得依少年需求連結相關資源,共同擬訂計畫,分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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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6條的規定,針對少年偏差行為的預防與輔導,各機關(構)應根據不同情形進行處理: 1. 對於少年有符合本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行為的情形,應按照本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2. 對於少年有符合本法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至第8目、第15目後段行為的情形,可以由少年輔導委員會進行處理;對於具有學籍的少年,教育機關應按照學生輔導法等相關教育法規進行預防及輔導工作。 3. 對於少年有符合本法第2條第1項第3款第9目至第14目、第15目前段行為的情形,可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社政法規進行處理;對於具有學籍的少年,教育機關應按照學生輔導法等相關教育法規進行預防及輔導工作。 此外,各機關(構)應以少年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且可以根據少年的需求連結相關資源,共同擬訂計畫,並進行分工合作。 參考資料: - 「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學生輔導法」
相關函釋 2 則
- 少年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條文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八目、第十五目條文
- 學生輔導法法規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目至第十四目、第十五目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法規
- 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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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