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 1.本辦法所稱偏差行為,指少年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二、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行為。 三、下列不利於健全自我成長或損及他人權益行為之一,有預防及輔導必要: (一)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二)參加不良組織。 (三)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未至傷害。 (四)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五)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六)深夜遊蕩,形跡可疑,經詢無正當理由。 (七)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騷擾他人。 (八)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 (九)逃學或逃家。 (十)出入酒家(店)、夜店、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一)吸菸、飲酒、嚼檳榔或使用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十二)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三)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十四)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 (十五)其他不利於健全自我成長,或損及他人權益或公共秩序之行為。
- 2.前項第三款序文所定預防及輔導必要,應參酌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中的第2条,少年偏差行为预防及辅导办法中的偏差行为被定义为少年进行以下行为之一: 1. 违法犯罪行为,根据该法规第3条第1款第1项的刑罚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2. 见该法规第3条第1款第2项的行为。 3. 以下列行为之一,有损于自身健全成长或损害他人权益,需要进行预防和辅导: (一)与有犯罪倾向的人交往。 (二)参加不良组织。 (三)进行打斗但未造成伤害。 (四)通过滋扰住户、工厂、公司、公共场所或公众进出的地方进行骚扰。 (五)在非公共场所或非公众进出的职业赌博场所进行赌博活动。 (六)在深夜徘徊,行为可疑,经询问无正当理由。 (七)使用淫秽的言语、举止或其他方式骚扰他人。 (八)无正当理由追随他人,经劝阻不听。 (九)逃学或离家出走。 (十)进出酒馆、夜店、特种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级电子游戏场所和其他经社政管机关认定足以危害身心健康的场所。 (十一)吸烟、饮酒、嚼槟榔或使用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物质。 (十二)观看、阅读、收听或使用有害身心健康的暴力、血腥、色情、淫秽、赌博的出版物、图画、影片、光盘、磁片、电子信号、游戏软件、互联网内容或其他物品。 (十三)在道路上进行危险驾驶、竞技或以危险的方式驾车或参与此类行为。 (十四)过度使用电子产品超过合理时间,造成对身心健康有害。 (十五)其他不利于健全自我成长、损害他人权益或公共秩序的行为。 根据第3款的定义,对于预防和辅导的需要,应参考该法规第3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少年的性格、成长环境、经常交往的对象、参与的团体、进出的场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教育或就业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判断。
相關函釋 3 則
- 少年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公共場所名詞
- 公眾名詞
- 非名詞
- 騷擾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共秩序名詞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