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稱偏差行為,指少年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二、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行為。 三、下列不利於健全自我成長或損及他人權益行為之一,有預防及輔導必要: (一)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二)參加不良組織。 (三)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未至傷害。 (四)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五)於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六)深夜遊蕩,形跡可疑,經詢無正當理由。 (七)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騷擾他人。 (八)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 (九)逃學或逃家。 (十)出入酒家(店)、夜店、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一)吸菸、飲酒、嚼檳榔或使用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十二)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三)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十四)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 (十五)其他不利於健全自我成長,或損及他人權益或公共秩序之行為。
  2. 前項第三款序文所定預防及輔導必要,應參酌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