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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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院與司法院得定期,自行或共同召開跨院際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臺會議,並得先行召開幕僚會議研商。
-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邀請少年法院,定期召開聯繫會議,協調偏差行為預防、個案輔導及爭議事項等事宜,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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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3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行政院與司法院可以自行或共同召開跨院際的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臺會議,並可以先行召開幕僚會議研商。 2.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該邀請少年法院,定期召開聯繫會議,協調偏差行為預防、個案輔導以及爭議事項等事宜,如果有必要,可以邀請學者專家參與會議。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促進行政單位和司法單位之間的合作,以更好地預防少年偏差行為,提供個案輔導並解決相關的爭議。行政院與司法院可以通過平臺會議和幕僚會議來討論和研究少年事件的政策。同時,地方政府應該邀請少年法院召開聯繫會議,以協調偏差行為預防、個案輔導和爭議事項。根據需要,他們還可以邀請學者專家參與會議,以提供專業意見和建議。 此條約定的兩點內容,可以參考以下相關法條和文件作為參考: - 行政院教育部少年福利辦公室發布的「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 台灣行政院與司法院相關法規和指引文件,如有關協商和會議的規定。 - 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制定的相應實施細則和指導文件。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實際釋義需要根據相關法規和指引進行更詳細的研究和解讀。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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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