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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院與司法院得定期,自行或共同召開跨院際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臺會議,並得先行召開幕僚會議研商。
  2.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邀請少年法院,定期召開聯繫會議,協調偏差行為預防、個案輔導及爭議事項等事宜,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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