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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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4條,這條法條規定了中央社政、教育、警政主管機關應該在其權責範圍內主動推動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政策,並進行相關措施的規劃、推動及監督工作,並應密切合作,以確保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體系的落實和健全。其他機關對於這方面的工作也應全力配合。 此外,直轄市、縣(市)政府則應整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衛生、戶政、警政、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及其他相關資源,並針對偏差行為少年及其家庭的需求,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各項服務方案及預防措施。 這些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社會對於偏差行為少年的關懷與支持,並提供相關的輔導和預防措施,以幫助少年走出偏差行為,實現健康成長和發展。少年偏差行為的預防及輔導工作需要各機關之間的密切合作和資源整合,以有效地滿足這些少年及其家庭的需求。
- 主管機關名詞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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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