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辦法所定事項,中央社政、教育、警政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主動辦理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措施,並應密切合作,落實與健全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體系;其他機關對於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工作,應全力配合之。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整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衛生、戶政、警政、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及其他相關資源,針對偏差行為少年及其家庭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各項服務方案及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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