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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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司法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人員、村(里)幹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發現少年有偏差行為,得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處理,並得採適當方式通知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少年之人、就讀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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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5條,當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司法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人員、村(里)幹事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少年有偏差行為時,可以先進行勸阻或適當處理,並且可以以適當的方式通知少年的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少年的人以及所在學校。這條法條的目的是讓各相關職業人員在發現少年有偏差行為時,可以及早介入並協助處理,保障少年的權益以及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例如,當一名教師發現學生有偏差行為時,他可以先與學生溝通並進行勸阻,同時可以通知學生的家長以及學校相關人員,以便制定相應的輔導計畫。
- 司法警察名詞
- 法人名詞
- 少年名詞
- 監護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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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