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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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跟蹤騷擾防制業務。根據此法條,主管機關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該指派特定的人員來負責執行跟蹤騷擾防制業務。這些人員應該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能力,以確保有效執行法律的要求。例如,警察局可以指派特定的警察負責處理跟蹤騷擾案件,或者相關機構可以指定特定的職員來協助受害人解決跟蹤騷擾問題。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騷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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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