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跟蹤騷擾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03.18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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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條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料,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聯絡方式、就讀學校、班級、工作場所、親屬姓名及與其之關係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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