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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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條,該條的內容是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備置電腦軟硬體設施,來管理、儲存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同樣地,電子資料提供機關也應該自備電腦硬體設施,來建立、傳輸或查詢跟蹤騷擾電子資料。但根據提供的上下文,暫時沒有更多與此條相關的資料或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騷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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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