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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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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應備置電腦軟、硬體設施,以管理、儲存跟蹤騷擾電子資料。
  2. 2.電子資料提供機關應自備電腦硬體設施,以建立、傳輸或查詢跟蹤騷擾電子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條,該條的內容是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備置電腦軟硬體設施,來管理、儲存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同樣地,電子資料提供機關也應該自備電腦硬體設施,來建立、傳輸或查詢跟蹤騷擾電子資料。但根據提供的上下文,暫時沒有更多與此條相關的資料或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騷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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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備置電腦軟、硬體設施,以管理、儲存跟蹤騷擾電子資料。電子資料提供機關應自備電腦硬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