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並管理一個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庫,用於統籌和督導跟蹤騷擾防制事務。該電子資料庫收錄了各類跟蹤騷擾案件的相關電子資料,包括司法院提供的保護令和相關裁定、警察機關提供的案件處理通報表、書面告誡核發與簽收紀錄以及保護令執行紀錄表,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協商相關機關提供的跟蹤騷擾案件受害人或相對人相關資料。這些電子資料由司法院、警察機關和相關機關定期傳輸到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庫,並指定專人負責處理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 -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30201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條文
- 騷擾名詞
- 告誡名詞
- 核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