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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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第4條,法院、檢察署、衛生主管機關、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跟蹤騷擾防制案件人員在執行職務必要情況下,可以使用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庫相關資料。這表示以上機關在處理跟蹤騷擾防制案件時,可以查閱並使用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庫中的相關資料。具體而言,這些機關可以使用資料庫中的追蹤騷擾資料,以協助調查和打擊跟蹤騷擾行為。然而,在使用這些資料時,應遵守相關的法律和規定,確保資料的安全和隱私。
- 主管機關名詞
- 騷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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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