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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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第5條,有以下兩點內容: 1. 因職務或業務所知悉之跟蹤騷擾電子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這一條規定要求在職務或業務中得知的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必須保密,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範例參考資料:《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7條規定,對於從刑事訴訟、調查或審判程序中取得的相關資料,擁有該資訊的人有保密的義務。 2. 處理及使用跟蹤騷擾電子資料,應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違反保密義務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這一條規定要求在處理和使用跟蹤騷擾電子資料時,必須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並明確指出如果違反保密義務,將根據相關法律處理。 範例參考資料:《資訊安全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有保密職責的人員在處理和使用資訊資料時,應當採取適當的技術和管理措施來確保其保密性。違反保密職責的人員將受到相應的處理。
- 騷擾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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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