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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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第7條,當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案件」時,應立即派員處理該案件,同時轉介相關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依權責提供被害人的保護服務措施。 參考資料: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第10條,被保護人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提供保障服務,該主管機關可以提供包括住房安全、身心安全、社會支援等相關保護服務。警察機關在受理跟蹤騷擾案件後,依法應將該案件轉交給相關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確保被害人得到適當的保護服務。 另外,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8條,跟蹤騷擾案件的調查、訴訟和處理程序應當以保護被害人的利益為優先考慮,在警察機關受理該案件後,應該迅速採取措施,例如提供臨時保護令、禁止令或其他合理的措施,以確保被害人的安全和隱私。 總結來說,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了警察機關在受理跟蹤騷擾案件時應立即派員處理並轉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被害人保護服務措施的程序。
- 騷擾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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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