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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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第15條,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在提出保護令的聲請時,應考量個案的具體危險情境,而不受事先書面告誡的限制。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2項,當有人遭受跟蹤或騷擾的情況時,可以向檢察官或警察機關提出保護令的聲請。根據此規定,聲請保護令時,檢察官或警察機關應考量個案的具體危險情境,並且不受事先書面告誡的限制。 例如,在一個跟蹤或騷擾案件中,受害人可能處於嚴重危險的狀況,需要立即獲得保護。在這種情況下,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可以不受事先書面告誡的限制,即時提出保護令的聲請,以確保受害人的安全。
- 第五條第二項條文
- 告誡名詞
- 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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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